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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佞臣是指哪四个人
奸臣与佞臣的区别
区别:
奸臣与佞臣都是对不良官员的负面评价,但二者在某些方面存在区别。简单来说,奸臣主要以个人私利为中心,善于欺瞒骗策以谋求个人利益,经常背信弃义;而佞臣则更注重媚术逢迎,善于利用言辞或手段来取悦上级,以求个人晋升。
详细解释:
奸臣,通常指的是那些以私利为行动准则的官员。他们可能会利用职权之便,为个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这类人通常善于伪装自己,可能会使用欺瞒的手段,包括说谎、做假账等,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他们往往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视而不见,甚至可能为了个人利益而出卖国家利益。他们的行为往往缺乏原则,容易背信弃义,可能会在关键时刻做出损害他人或集体利益的选择。
佞臣则更多地体现在他们的言辞和行为上。这类官员擅长逢迎拍马,善于揣摩上级的喜好,以取悦上级为主要手段来获取个人的晋升或其他利益。他们可能会夸大事实、曲意奉承,甚至不惜歪曲真相来迎合上级的意愿。虽然他们可能并没有实质性的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但他们的行为却严重损害了公平、公正和诚实的官场环境。他们的行为往往缺乏原则性,更多地是从个人的短期利益出发。
虽然奸臣和佞臣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比如都表现出对职业道德和社会公义的背离,但他们还是有明显的区别。奸臣更注重个人私利的追求,而佞臣则更注重个人在官场中的地位和晋升。理解两者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不良的官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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佞臣是指哪四个人
秦桧、王氏、张俊、万俟卨。1、秦桧
秦桧(1090—1155年),字会之,生于黄州,籍贯江宁(今江苏南京)。南宋初年宰相、奸臣,主和派的代表人物。
绍兴十一年(1141年) 十一月,金帅兀术派萧毅等到临安,宋金签订绍兴和议。
十二月,因岳飞在议和、立嗣等问题上和自己冲突,秦桧便诬告岳飞曾说自己和宋太祖都是三十岁任节度使,谩侮先皇、意图谋反,又以受诏不救淮西等罪名,将岳飞赐死狱中。
2、王氏
秦桧的正妻,宋神宗时宰相王珪孙女。也是童贯的干女儿,历封魏国夫人、韩国夫人。秦桧想杀岳飞,又恐世人议论,犹豫不决,就和妻子王氏在东窗下商议。王氏说:“捉虎容易,放虎就难了!”于是秦桧下定决心除掉岳飞。
3、张俊
张俊(1086年-1154年),字伯英,凤翔府成纪(今甘肃省天水市)人。南宋初年名将,与岳飞、韩世忠、刘光世并称南宋“中兴四将”。
绍兴十一年(1141年)四月,高宗以赏柘皋之功为名,升张俊与韩世忠为枢密使、岳飞为枢密副使。
张俊知道高宗、秦桧想收兵权,遂首请纳宣抚司兵权,高宗、秦桧乘势罢三宣抚司,也收韩世忠、岳飞兵权。张俊协助秦桧推行乞和政策,又追随秦桧制造伪证,促成岳飞冤狱。
4、万俟卨
万俟卨[mò qí Xiè](1083年—1157年),字元忠(一作元中),开封阳武县(今河南原阳)人,南宋初年宰相,奸臣。
绍兴十一年(1141年),秉承秦桧之意打击主战派,主治岳飞之狱,诬陷岳飞虚报军情及逗留淮西等罪,致使岳飞父子和张宪等被害。
扩展资料:
绍兴十一年(1141年),金国在无力攻灭南宋的情况下,准备重新与宋议和。宋廷乘机开始打压手握重兵的将领,尤其是坚决主张抗金的岳飞、韩世忠二人。完颜兀术在给秦桧的书信中说“必杀岳飞,而后和可成”。
四月,张俊、韩世忠、岳飞三大将被调离军队,到临安枢密院供职。
五月,张俊在和岳飞巡视楚州韩世忠的军队时,暗中挑唆岳飞,欲一同分解此军,却遭飞严肃回绝。秦桧又欲陷害韩世忠,岳飞再次保全了韩世忠。
岳飞回朝后,即遭秦桧党羽万俟卨、罗汝楫的弹劾,诬蔑飞援淮西“逗留不进”、主张“弃守山阳(楚州)”,要求免除岳飞枢密副使之职。
八月九日,岳飞被罢枢密副使,充“万寿观使”的闲职,岳飞自请回到江州庐山旧居赋闲。
岳飞此时已无兵无权,但对他的迫害却仍在步步紧逼。在秦桧授意下,张俊利用岳家军内部矛盾,威逼利诱都统制王贵、副统制王俊先出面首告张宪“谋反”,继而牵连岳飞。
张俊私设公堂,向张宪严刑逼供,毫无结果之下,竟捏造张宪口供“为收岳飞处文字谋反”。
岳飞在江州居留,为时甚短,就接到宋廷命令,召他回“行在”临安府。十月十三日,岳飞被投入大理寺(原址在今杭州小车桥附近)狱中,此前其长子岳云也已下狱。
岳飞义正词严地面对审讯,并袒露出背上旧刺“尽忠报国”四大字,主审官何铸见此,亦为之动容。何铸查得岳案冤情,如实禀告秦桧。秦桧却说:“此上(赵构)意也!”
改命万俟卨主审此案。万俟卨用尽手段,也无法使岳飞三人屈招一字。岳飞宁死不自诬,乃至以绝食抗争,经其子岳雷照顾,才勉强支撑下来。
十一月初七日,宋金“绍兴和议”达成:由宋向金称臣,将淮河以北的土地全部划归金国,并每年向金贡奉银绢各二十五万两匹。和议虽已达成,但岳飞始终未能被释放。
万俟卨等逼供不成,为了坐实冤狱,又为岳飞罗织搜剔了所谓“指斥乘舆”、“坐观胜负”等数条罪名,欲将飞一举定为死罪。
大理寺丞李若朴、何彦猷以飞为无罪,与万俟卨竭力争议,均遭罢官处分。布衣刘允升上书为飞申冤,被下大理寺处死。
已赋闲的韩世忠因岳飞入狱之事质问秦桧,秦桧回答:“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韩世忠忿然道:“相公,‘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
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1142年1月27日),宋高宗赵构下达命令:“岳飞特赐死。张宪、岳云并依军法施行,令杨沂中监斩,仍多差兵将防护。”
岳飞在大理寺狱中被杀害(宋代史料并无“风波亭”的记载),时年39岁;岳云和张宪被斩首。岳飞的供状上只留下八个绝笔字:“天日昭昭,天日昭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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