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_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最新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_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最新 1.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2.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键条款解析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若干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的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键条款解析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键条款解析如下

一、赔偿客体范围明确人身损害赔偿的客体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属物质性人格权。调整原条款中权利顺序为“生命、身体、健康”,以符合《民法典》逻辑,强调身体完整是健康权保护的前提。

二、赔偿主体范围

赔偿权利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删除原解释中“被扶养人”主体,仅保留上述两类。赔偿义务人:指因自身或他人侵权行为、其他致害原因需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体责任需结合侵权原因分析,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赔偿权利人放弃部分请求时,其他侵权人对被放弃部分不担责;帮工活动中受损的,根据双方过错分担责任,因第三人行为受损的,被帮工人补偿后可追偿。

三、赔偿内容范围涵盖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物质损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指因人格权受损产生的非财产性损害,如精神抚慰金。

四、特殊情形责任认定

受害人过错: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责任,但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害且受害人仅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致损且无法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承担连带责任;能证明损害非自身行为所致的,不担责。劳动者与帮工人保护:劳动者因工伤受损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帮工人受损的,根据过错分担责任或由被帮工人适当补偿。

五、程序性规定

诉讼主体追加: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时,法院应追加其他侵权人为共同被告;放弃部分请求的,法院需告知法律后果并叙明。时效适用:虽不直接适用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解释,但该解释中关于国家赔偿请求时效起算规则(如自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算、诉讼终结后起算等)对司法侵权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核心修改内容总结

       根据法释〔2022〕14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以下关键修改,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残疾赔偿金(第十二条)计算标准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年龄调整

       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

       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特殊情形调整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未减少,或伤残等级较轻但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劳动就业的,可相应调整赔偿金。

二、死亡赔偿金(第十五条)计算标准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按20年计算。

年龄调整

       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

       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第十七条)计算标准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扶养年限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

       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20年;

       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

       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扶养义务限制

       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仅承担受害人依法应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四、赔偿标准的地域差异(第十八条)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若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可按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算标准参照前款原则确定。

五、统计数据依据(第二十二条)数据来源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数据,按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定义

       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六、施行时间及效力(第二十四条)生效日期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仅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新旧解释衔接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其他重点条款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二十三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定期金给付(第二十条):赔偿义务人可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但需提供担保,且一审辩论终结前已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一次性给付。护理费与后续治疗费(第六条、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确定,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一并赔偿。修改意义

       本次修改统一了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取消城乡差异),强化了对赔偿权利人权益的保护,并明确了统计数据来源及地域差异适用规则,提升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概述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一、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的定义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共同侵权人的责任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三、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帮工责任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五、赔偿项目与计算标准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其他规定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七、实施日期与适用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详细概述,旨在帮助读者全面理解该解释的内容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解释

该解释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包括

发布与施行:该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之后,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解释中明确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定义,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主体界定。

受害人过错的影响:解释了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时,对赔偿责任的影响,有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共同侵权的认定及责任划分:对共同侵权的认定及责任划分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处理复杂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他重要内容:解释还涵盖了其他多个方面,如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方式等,为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指导。

       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概述

       该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发文字号为法释〔2022〕14号,发布日期为2022年4月24日,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此解释旨在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

主要内容如下

赔偿范围与赔偿权利人、义务人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因自己或他人的侵权行为等致害原因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共同侵权人的责任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

       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若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可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帮工责任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帮工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帮工人可在赔偿后追偿。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损害,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若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赔偿项目与标准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等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特殊规定

       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按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可起诉请求继续给付相关费用。

       赔偿义务人可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但需提供相应担保。

其他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上一年度”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此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与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正确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核心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

       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不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件。

       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形成劳动关系的铁路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人身损害,依照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赔偿权利人: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为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

管辖

       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地区没有铁路运输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赔偿责任

       铁路运输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造成的。

       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法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的。

过错责任

       因受害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可以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应当在全部损害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六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应当在全部损害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应当在全部损害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害的百分之十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强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明知危险后果仍然无视警示规定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坐卧故意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并非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除外。

特殊主体责任

       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铁路运输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或者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

       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外的人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之间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对受害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应当承担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人身损害的,按照本解释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追偿权

       在非铁路运输企业实行监护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口管理单位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道口管理单位追偿。

       对于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等职责的单位,因未尽职责使该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行人、车辆穿越铁路线路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单位追偿。

事故认定:有权作出事故认定的组织依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作的事故认定书,经庭审质证,对于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和理由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在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上因运输造成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由肇事工具或者设备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

解释效力: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城乡居民残疾赔偿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明确规定城乡居民残疾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或差异

       根据现有公开信息,该司法解释主要围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核心法律问题展开,包括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的界定、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等,但未直接涉及城乡居民残疾赔偿金的区分标准。具体而言:

赔偿范围与项目:解释明确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定义,但未对城乡居民适用不同计算方式的依据作出规定。例如,残疾赔偿金通常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但这一区分源于地方性法规或司法实践,而非该解释本身。

城乡差异的实践背景:过去部分地区曾按城乡户籍分别计算残疾赔偿金,导致“同命不同价”的争议。但近年来,司法实践逐步向“城乡统一”标准过渡,部分省份已取消城乡区分,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这一调整并非基于该解释,而是源于《民法典》实施后对人身损害赔偿平等原则的强化。

解释的核心内容:该解释重点规范了赔偿义务人的认定(如雇主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的衔接、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等程序性规则,未涉及实体赔偿标准的城乡差异。

需注意:若需了解具体案件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需结合地方性法规、司法实践及最新政策。例如,部分省份已通过地方司法文件明确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而其他地区可能仍存在差异。建议咨询当地法院或律师以获取针对性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历经多次修正:2003年12月4日通过,2020年12月2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2022年2月15日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主要内容涵盖以下方面:

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的界定第一条明确,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可起诉请求赔偿物质与精神损害。其中,“赔偿权利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指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涵盖自身或他人侵权行为及其他致害原因。

共同侵权案件的处理规则第二条针对共同侵权,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侵权人时,法院应追加其他侵权人为共同被告。若权利人放弃对部分侵权人的诉求,其他侵权人对被放弃部分的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时,推定各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法院需告知权利人放弃诉求的法律后果,并在文书中载明相关情况。

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的责任区分第三条明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因工伤受损,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但若因用人单位外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权利人可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无偿帮工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第四条规定,无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若被帮工人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帮工人自身受损的责任分配第五条指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受损的,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若损害由第三人造成,帮工人可请求第三人赔偿或被帮工人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